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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

建工司法解释(一)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关键要素的认定和处理。在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时,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一:《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022全文: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托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统一人民民法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政党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编写了本书。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准确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一共有44个条文。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开工、竣工日期的确定等。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挂靠,工程挂靠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挂靠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特点:挂靠人或单位不具有施工资质,其施工能力以及责任承担能力不足;被挂靠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挂靠方向被挂靠企业交付一定的费用。挂靠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一般情况下合法,但是如果挂靠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是违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法律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挂靠合同做出了无效的认定。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没有资质的企业挂靠在有资质的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以挂靠协议的形式向他人借用资质证书从事建筑工作,其实质是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协议无效。

简述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本题考核的是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4)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专业承包序列项目,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不得经营其他序列项目。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 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 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要求:依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布时间: 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