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与民工(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人员和民工有区别吗?
两者的性质不同:建筑施工人员的性质:属于技术组织管理人员。民工的性质:属于外来务工人员。两者的特点不同:建筑施工人员的特点: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民工的特点:务工人口基数大,异地务工人数多。
性质区别:建筑施工人员属于专业技术组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项目管理。而民工则是外来务工人员,通常指那些从农村地区到城市从事体力劳动工作的劳动者。特点差异:建筑施工人员通常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的过程。他们的工作性质更偏向于管理和技术层面。
性质区别: 建筑施工人员:担任技术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技术。 民工:指外来务工人员,通常指从事基础劳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工人。特点差异: 建筑施工人员:具备专业技术,主要职责是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
建筑施工人员和民工的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建筑施工人员的性质:属于技术组织管理人员。民工的性质:属于外来务工人员。两者的特点不同:建筑施工人员的特点: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
建筑工地管理人员通常不是民工,他们是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工地的施工活动,确保施工按照规划、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质量。
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和谁签订合同
总包是代发工资,分包方和工人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适合第一类建筑施工项目),则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
法律主观:建筑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二者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总包代发分包农民工工资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是和分包单位签署的,所以分包单位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人,个人所得税由分包单位代扣代缴。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不要。在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都与农民工签订了合同,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有合同关系,而与农民工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将人工费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方交
1、由施工方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方缴纳。依据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方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是由建设单位,而是施工方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3、法律主观: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由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来交。该单位应当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来存储保证金。但是工资保证金也可以依法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来替代。
建筑施工项目的民工安全管理?
仅施工现场就涉及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配套建设方、供货单位等各个方面,安全管理就需要统一指挥。而各单位为进度可能互不相让,这给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建筑施工项目民工安全管理众所周知,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人员已由过去固定工占多数变成了以民工为主体。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写,材料科负责采购,质安科负责质量鉴定。安全防护用品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证、有国家建设部推荐书。安全网按照要求搭设,佩戴安全带必须坚持高挂低用的原则。
因此,放松了对民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不到位。
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主要对象就是农村转来的劳务工,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加强工人主动防护意识和被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三难”:一是日常安全管理到位难。由于建筑工程分承包项目多、各类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农民工犹如“游兵散勇”,有活招之即来,无活挥之即去。这种频繁的流动客观上容易造成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二是安全协调处理难。
包工头拿了民工的钱跑了,是犯罪吗,民工的钱能找公司要吗?
是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他们以自己的资质承包工程并组织农民工施工建设,与农民工建立了用工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将农民工的工资直接给本人。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包工头跑路,农民工如何讨回工资 包工头跑路,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可以构成诈骗犯罪。先报警。如果临时起意拿走进度款,而不进行合同条款约定的建设工作就属于民事违约。这个不能算侵占,因为钱是开发商或者总承包人支付给包工头进行项目建设的,支付工程价款是开发商的义务,而进行项目建设是包工头的义务。
发布时间: 2024-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