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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健全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可以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使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得贯彻和落实。

建筑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有什么要求?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8-30